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“第一案”调解结案-杏耀注册

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“第一案”调解结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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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孙家辉  发布时间:2022-12-20 20:12:18 字号: | |

近日,雄安中院受理的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诉某卫生服务公司等12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,以调解方式结案。本案是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成立、实行涉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后受理的“第一案”,也是雄安新区设立后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。

雄安中院经审理查明,2014年,某卫生服务公司与安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《安新县环卫一体化委托运营项目合同》,承包安新县城范围内主要街道清扫作业及生活垃圾清运,服务期10年。后,该卫生服务公司与不具备运输、处理生活垃圾相关资质的某运输公司签订《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协议》,约定其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后,由某运输公司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装载垃圾,装载完毕后将生活垃圾运往具备正规手续合法的垃圾处理厂,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。2019年10月,经某运输公司垃圾外运负责人高某宝、工作人员谢某增联系,车主、司机赵某成等10人,将安新县城南垃圾临时存放点中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,在未采取防护措施、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,运输至雄县南庄子村、大步村直接倾倒。经鉴定,上述行为导致倾倒地土壤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95358.95元。赵某成等10人因案涉污染环境行为,已被另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高度重视本案,从生活垃圾非法处置的源头、外包、运输至倾倒等环节,全链条、全过程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,并通过在庭审后进行法治宣传教育、约谈各方当事人、充分释法明理、坚持法理情融合等方式,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,在多轮调解工作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并在人民法院网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,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。

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,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之下产生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,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污染形态之一,与民众日常生活、城乡人居环境密切相关。本案的成功调解,充分彰显了雄安中院依法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坚持用最严格制度、最严密法治保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,也有助于促进各被告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丰富此类诉讼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,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。下一步,雄安中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创新体制机制,努力打造可复制、可推广、可借鉴的环境资源审判“雄安模式”,为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提供全方位、全领域、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。


 
责任编辑:雄安中院政治部